许明律师
河北优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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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0号
许明,唐山合同争议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优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合同上的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主义务的法律概念,订立一份合同的主要性质和主要目的决定了合同的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
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合同附随的义务有通知、协作和保密的业务,同时合同履行也有相应的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有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一、强制履行和继续履行是一样的吗
强制履行和继续履行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
强制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形式。作为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强制履行强调的是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重点不在于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形式。如当事人一方末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方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履行,其以违约为前提,体现了法的强制性。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另外,强制履行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制履行是属于对方强制性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对于另一方是违约方根据对方的请求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两种所存在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在处理时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违约方不履行是会承担法律的。